老師:您好,想咨詢一下,我和之前的工作單位簽了合同(一式三份),其中應該給我的那份合同,被單位人力資源部的同志弄丟了,現在只能給我復印件并且在復印件上蓋上“與原件一致”的章。這種情況在公務員考試中能不能算作兩年基層工作經歷的證明?還是要單位給我出具其他證明材料才可以?謝謝老師解答!
回復:你好,還請直接咨詢報考崗位所在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了解確定。
2025國考·省考課程試聽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