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現(xiàn)將2013年普通高等學?!皩I尽闭猩钗鲗W院考點考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4月13日上午 | 綜合文科 | 4月14日上午 | 英 語 |
9:00—11:30 | 高等數(shù)學 | 9:00—11:00 | |
4月13日下午 | 計算機基礎 | 4月14日下午 | 專業(yè)加試 |
15:00—17:00 | 15:00—17:30 |
一、考試時間科目
考試地點:皖西學院本部(六安市云露橋西)
二、準考證領取
領證時間:2013年4月12日8:00—11:3014:30—18:00
領證地點:皖西學院(本部)教務處教務科(三樓302室,憑身份證領?。?/P>
來校路線:六安東站乘往西方向12路公交車、六安南站乘往北方向11路公交車、六安西站乘往北方向9路公交車、六安北站乘往南方向1路再轉乘12路公交車、六安火車站乘往北方向11路公交車到皖西學院本部下。
三、聯(lián)系電話:
招生辦電話:0564-3305015
皖西學院考點舉報電話:0564-3305055(監(jiān)審處)
四、附件:
考生守則
一、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20分鐘(第一科前移10分鐘)持身份證、準考證進入考場,在《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簽名,按座位號對號入座,并將身份證、準考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備查對。
三、考生入場,除鉛筆、書寫藍(黑)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無封套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攝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nèi)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領到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無效。
五、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六、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荚嚱Y束前15分鐘內(nèi)禁止考生交卷出場。
七、在試卷的密封線外規(guī)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試卷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需使用同一類型和顏色的筆。
八、在考場內(nèi)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不準將試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遇試卷分發(fā)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
十、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將試卷整理好反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監(jiān)考員收取,待監(jiān)考員收取所有試卷清點完畢后,聽從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一、如不遵守考試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招生考試機構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違規(guī)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教育部33號令)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皖西學院教務處(招生辦)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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