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為了做好2013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對象
(一)本市戶籍報考對象
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屆初中畢業(yè)生、結業(yè)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或戶籍所在區(qū)(縣)報考。
(二)非本市戶籍報考對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在2013年6月15日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其子女為本市或外省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的往屆初中畢業(yè)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或居住證所在區(qū)(縣)報考,居住證所在區(qū)(縣)以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副聯(lián)地址為準。
2.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人員,其子女為本市或外省市應屆初三學生及18周歲以下的往屆初中畢業(yè)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或設站單位所在區(qū)(縣)報考。
3.經(jīng)市政府合作交流辦核定的各地來滬投資企業(yè)人員和審核登記的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政府駐滬辦事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其子女為本市應屆初三學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報考。
4.父母雙方或一方現(xiàn)屬或原屬本市常住戶籍(含原上山下鄉(xiāng)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邊支內人員),為本市應屆初三學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報考。
父母雙方或一方原屬本市常住戶籍的考生指原屬本市戶籍人員生育的子女。
此類考生應提供上海市居住證件(《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
5.原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本市應屆初三學生,經(jīng)各區(qū)(縣)教育局(中招辦)匯總名單后送本區(qū)公安分局、縣公安局進行比對審核通過后,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報考。
本條政策至2013年執(zhí)行截止。
6.屬在滬臺胞及臺胞子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居民身份的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yè)生,可在學籍學校(或原初中畢業(yè)學校)所在區(qū)(縣)報考。
(三)持外國護照學生報考對象
持外國護照的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yè)生,如繼續(xù)在本市高中階段學校升學就讀,須在學籍學校(或原初中畢業(yè)學校)所在區(qū)(縣)報考。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政策的學生,可選擇作為該政策對象予以報考,亦可選擇第一項第(三)款報考。其他學生按第一項第(三)款予以報考。
持外國護照的學生報名且參加初中畢業(yè)統(tǒng)一學業(yè)考試后,可由初中畢業(yè)所在區(qū)(縣)教育局根據(jù)區(qū)(縣)和考生實際情況安排入學。
二、有關說明
(一)高中階段學校在校生不能參加中考報名。
(二)凡參加2013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的學生均須按本通知要求進行報名。本市高中階段各類學校不得錄取或預錄取未經(jīng)報名審核通過的學生。
(三)符合本通知報名條件的學生可報考本市高中階段各類學校。其中,參加上海外國語大學附屬學校、上海外國語大學附屬浦東外國語學校、上海市實驗學校、上海市友誼中學、上海市體育職業(yè)學院附屬中學、上海市聾啞青年技術學校和上海市盲童學校等7所學校招生的學生,按學校在市教委備案的2013年招生方案進行報考。
(四)參加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的學生只限在一個區(qū)(縣)參加報名,報名信息確認后不可更改。
(五)屬本通知第一項第(二)、(三)款規(guī)定的報考對象,今后參加高考時按當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關政策執(zhí)行。
(六)市教委將聯(lián)合相關部門對上述各類報名對象的報名資格及證明材料進行核查。對于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獲得報名資格的學生,一經(jīng)查實取消其報名資格。
三、報名時間及方式
2013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具體負責。
(一)統(tǒng)一報名
2013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時間為2013年2月25日—3月9日。
1.集體報名
在本通知規(guī)定的報名對象中,本市應屆初三學生均由其學籍所在學校集體報名,全部采用網(wǎng)上統(tǒng)一報名,分區(qū)(縣)進行報名信息確認。時間為2013年2月25日—3月7日。
2.個別報名
在本通知規(guī)定的報名對象中,往屆初中畢業(yè)或外省市初中畢業(yè)的學生按規(guī)定在相應的區(qū)(縣)中招辦個別報名。全部采用網(wǎng)上統(tǒng)一報名,到報考區(qū)(縣)進行報名信息確認。時間為2013年3月3日—3月9日。
(二)補報名
符合本通知第一項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中第1類規(guī)定的報名對象,如在統(tǒng)一報名時未能提供有效的報名資格證明材料,應最遲于2013年5月17日前持有效報名資格證明材料向區(qū)(縣)中招辦提出申請,經(jīng)區(qū)(縣)中招辦審核同意后予以補報名,參加補報名的學生從獲得報名資格起可享受本市中考相關政策。
具體招生報名日程安排詳見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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