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宜聘用對象:
一、曾有嚴重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并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的;
二、曾受到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處分、開除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籍處分的;
三、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或近兩年內(nèi)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參與賭博賭資較大,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或曾組織、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曾被有關部門認定參與邪教、吸毒、色情、盜竊、貪污、賄賂、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受行政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受黨、團內(nèi)警告未滿一年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在高校學習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七、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或在招聘過程中違紀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有不宜聘用到事業(yè)單位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核結論。自考核結束后30天內(nèi),上述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考核結論為不宜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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