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被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政治素質,根據(jù)《江蘇省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一、錄用考核的對象為筆試、面試、體檢合格的報考人員。
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須堅持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貫徹德才兼?zhèn)涞挠萌藰藴省?/P>
三、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的內容須根據(jù)擬錄用職位的要求確定。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及相關業(yè)績。
(2)有無《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回避的親屬關系。
(3)報考資格的復審。
四、省轄市以上政府機關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在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導下,以用人單位為主組織實施;縣(市)政府及其以下政府機關公務員的錄用考核由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為主組織實施。
五、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應當根據(jù)擬考核人數(shù),成立若干考核小組,承擔具體考核工作。
考核小組成員至少在兩人以上??己诵〗M成員必須政治上可靠,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處事公道,責任心強,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較豐富的經(jīng)驗
六、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制定考核方案,確定考核內容、方法及有關注意事項。
(2)通過聽取所在單位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意見、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查閱檔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表現(xiàn)和有關情況。
(3)分析整理考核材料,形成考核報告。報告應準確全面反映被考核者的實際情況,內容具體,觀點有例證;提出被考核人是否錄用的意見。
報告由小組成員署名,小組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上報。批準錄用后,考核報告裝入本人檔案。
七、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核不合格。
(1)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抵制、反對言行者;
(2)因政治、經(jīng)濟和其它問題正在受審查尚未有結論者或雖有結論但不適宜錄用為公務員者;
(3)因工作失職或不負責任,給黨和政府的聲譽、國家財產(chǎn)以及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損害者;
(4)組織紀律渙散,經(jīng)常無故遲到、早退、曠工者;
(5)思想作風不正,破壞團結造成不良影響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參與民族分裂活動者;
(7)參與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流氓斗毆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者;
(8)違反外事紀律,泄露黨和國家機密者;
(9)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
(10)觸犯刑律受過刑事處罰者;
(11)近三年內因違犯黨紀、政紀受到紀律處分者;
(12)近五年內被國家行政機關辭退者;(近五年內被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依據(jù)《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辭退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guī)定》(人調發(fā)(1992)18號)第三條第四至第九款辭退者)
(13)報考政法機關的,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中有因犯罪被殺、關、管、押者;(報考政法機關的,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者。)
(14)(近三年內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者);)
(15)(應屆畢業(yè)生在校期間受過“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問題不宜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者。
八、考核中發(fā)現(xiàn)不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公務員錄用公告或簡章中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以及錄用職位的資格條件,取消考核資格。
九、錄用考核工作人員須遵守以下紀律:
(1)公道正派,不得借公務收受禮品,接受宴請;
(2)尊重事實,不得因感情親疏捏造或歪曲考核情況;
(3)實行集體議事,不得以個人意見取代考核結論;
(4)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將考核情況泄露給被考核人及其相關人員;
(5)實行公務回避,凡考核人與被考核人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參與考核。
十、參照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十一、本細則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十二、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帶括號且字體加粗的內容為今年新增的內容,原內容與新增內容不符的,以新增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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