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在此后的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考試中,此部分內容時常出現(xiàn),下文為考生解讀條例相關考點。
1.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1)依規(guī)依紀、實事求是,(2)失責必問、問責必嚴,(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4)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2.問責的主體: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
3.問責的客體(對象):(1)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2)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3)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4.問責的類型: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yè)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5.責任的劃分: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6.問責的情形:(1)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在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xiàn)重大失誤等情形;(2)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等削弱黨執(zhí)政的政治基礎的;(3)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等情形;(4)維護黨的各項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失職等情形;(5)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6)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7.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1)檢查;(2)通報;(3)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1)通報;(2)誡勉;(3)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4)紀律處分。
8.問責決定的作出: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
9.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1)宣布并督促執(zhí)行: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zhí)行。
(2)通報備案: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xù)。
(3)書面檢討,深刻檢查: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4)通報曝光制度: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10.問責的時限: 實行終身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