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確??忌己玫恼嗡刭|,根據《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文件,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統(tǒng)一組織,考生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
第三條 政審內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思想表現(xiàn)、遵紀守法和公共道德情況等。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政審不合格: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曾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四)曾參加過“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過吸毒史的;
(六)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被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的骨干分子或頑固不化、繼續(xù)堅持錯誤立場的;
(八)其他不宜錄取的情形。
第五條 政審工作必須嚴格程序,規(guī)范操作。
(一)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負責明確工作要求。地級和縣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具體落實。
(二)考生戶籍或居住地派出所根據政審內容和要求,通過走訪、座談、查閱相關檔案資料等方式,全面調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表現(xiàn)情況,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初審結論,由經辦人、派出所和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
(三)地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及時將考生政審材料匯總后報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
(四)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對考生政審結果作最后認定。
第六條 負責政審工作的民警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忌徢闆r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第七條 違反政審工作規(guī)定,造成一定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