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四川達州大竹縣8歲女孩小微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當地政府為其上報申請“見義勇為”稱號,卻未獲批。小微父親稱,奔波并不是為了錢,只為給女兒一個名譽。而縣綜治辦表示,小微屬未成年人,缺乏見義勇為相關要件,建議不評,避免盲目模仿。談談你的看法?
【參考答案】
對小微沒能獲得“見義勇為”稱號這件事,大竹縣政府的決定無疑是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fā),避免盲目模仿,造成更大悲劇。但從另一方面講,小微的善良勇敢又讓每一個人為之動容,她的家人想為她掙得一份榮譽也在情理之中。我認為從保護更廣大未成年群體的角度來講,“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的原則并不意味著對小微的勇敢行為視若不見,完全不予認可是十分不明智的。
首先,小微身上勇敢善良的品質是值得每一個年齡段的人去學習的。我們雖提倡未成年人“見義智為”、“見義巧為”,不鼓勵“見義勇為”,但“智”和“巧”都建立在“勇”的基礎上。先有勇氣和善心去幫助別人,才能發(fā)揮才智和巧思。如果看到他人遇難無動于衷,連幫忙的勇氣都沒有,也就壓根不會動腦子想辦法了。所以就小微事件來說,我們不應因擔心他人模仿,就完全抹殺和埋沒這種勇氣和善心,雖不提倡“勇為”的方式,但仍應肯定其精神。
其次,對未成年“見義勇為”事件一律采取不予認定的話,也可能在青少年中形成錯誤的價值引導,讓他們錯以為在他人需要幫助的時候不該伸出援手,而要首先考慮自身利益,這樣不利于他們形成集體主義的價值觀,也不利于培養(yǎng)起健全的社會公德心。
再次,大竹縣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擔心,實際也有些不必要。去年廣東云浮市新興縣10歲少年崔勇浪勇救落水同伴不幸身亡,廣東省對崔勇浪見義勇為的行為予以了認定,并頒發(fā)100萬撫恤獎金,其后也未引發(fā)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模仿,以及其它負面效應。
所以,認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其實不是問題,小微當然也可以獲得“見義勇為”的稱號,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和輿論應借這樣的事件,對其他未成年人進行科學地教育和正確地引導,讓孩子們在學習小微勇敢善良品質的同時,也學會在施救前去評估風險,根據自己的能力和現場狀況量力而行,鼓勵他們向成年人求救,并要多動腦筋,選擇更聰明、更合理的方式去幫助他人,而盡量不要因為盲目勇敢的施救行動而丟掉自己的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