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市贊化學校章程
來源:易賢網 閱讀:1959 次 日期:2017-05-26 10: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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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guī)的精神,結合本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高郵市贊化學校的地址在市府前街4號,為寄宿、走讀相結合的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為民辦股份合作制的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學校以培養(yǎng)創(chuàng)新人才、造就特色學生,服務現代化社會為辦學宗旨,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把學校辦成高品位、高質量、現代化、特色化的一流初中。

第五條學校遵守國家的法律,執(zhí)行教育法規(guī),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接受政府行政部門的管理、督導和評估。

第六條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發(fā)揮民營學校優(yōu)勢,以優(yōu)質的教育資源服務社會,以培養(yǎng)高素質的人才回報社會。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學校的注冊資本為1562萬元人民幣。由股東出資入股,股份如下:

1、金開明1313萬元

2、學校教師69萬元

3、教育局職工130萬元

4、高志50萬元

第八條學校持有的學校股份,從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可在股東之間優(yōu)先轉讓,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第九條股東交納股金,享受相當的利潤分配或承擔風險責任。

第十條股東必須維護學校利益,反對和制止一切有損學校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董事會、監(jiān)事會。有股東和學校代表組成,董事和監(jiān)事不能兼任。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設校長1名、副校長2名。校長人選由董事會提出,經市教育局資格審查后,由學校董事會聘任,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學校董事會的決議;

(二)向董事會建議學校中層干部聘用或解聘,決定教職工的聘用或解聘;

(四)向董事會建議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獎懲;

(五)校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在董事會領導下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監(jiān)督學校財務,審議學校重大經費收支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改進意見或質詢;

(二)對董事、校長等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和監(jiān)督;

(三)對教職工、學生和學生家長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向董事會或校長進行質詢;

(四)對學校教育質量進行監(jiān)督評估;

(五)監(jiān)事會主任可列席董事會會議或委托其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學校設立辦公室、政教處、教務處、教科室、總務處等中層機構。

第十五條學校建黨支部,并建立工會、團委、少先隊等群團組織。

第四章教職工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選聘一流師資,股東單位必須積極支持。選調的教職工人事關系進入本校,其性質和管理辦法不變。

第十七條學校聘用的教職工,應按有關規(guī)定簽定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學??筛鶕枰从嘘P規(guī)定改聘、解聘或辭退教職工。教職工也可按有關規(guī)定辭職,經學校同意后,按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必要手續(xù)。

第十九條學校的董事、校長、副校長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十條學校聘用的教職工工資、養(yǎng)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和醫(yī)療保險金由學校提供,經教育統籌后,由財政部門統一發(fā)放。在職稱評定、評優(yōu)、晉級、在職進修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職工相同。

第二十一條學校實行結構工資制,并根據按勞分配、優(yōu)績優(yōu)酬的原則確定教職工的獎金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學校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行政,強化崗位培訓,加強繼續(xù)教育,不斷提高教職工素質。教職工應遵守學校章程,愛崗敬業(yè),樂于奉獻。

第二十三條校長和教職工在聘任或待遇問題上發(fā)生爭議,由學校黨支部和工會進行調解。學校無法調節(jié)的爭議,由董事會決定或有關部門仲裁。

第五章教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的辦學規(guī)模16軌,48個班級,每班學生55人左右。

第二十五條學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工作六月下旬進行,學生自愿報名,學校進行德智體綜合評定。

第二十六條學校執(zhí)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初中課程計劃和《新課程標準》,采用統一審定的教材。

第二十七條學校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強化學生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

第二十八條學生參加市統一的畢業(yè)考試和升學考試。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學生,將發(fā)給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學歷證書。

第二十九條學生初中畢業(yè)后,根據中考成績,學校積極指導和推薦學生去向。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按照教育成本進行核算,制訂收費標準,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物價局核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學校參照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及有關的財經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yè)結算憑證,建立健全規(guī)范的資金和物資帳冊,按規(guī)定制作財務會計報表,定期報董事會,并

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學校收取的培養(yǎng)費主要用于支付學校日常費用。培養(yǎng)費的收支預算由校長負責制訂,經校董事會審定批準后由校長負責執(zhí)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學校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

第三十四條修改學校章程的程序如下:

(一)由學校董事會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條款,經教工大會表決方能生效;

(二)修改的章程要及時通知各股東;

(三)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應報送學校主管部門審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教工大會通過、主管部門審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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