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在考試過程中向考場內考官、工作人員咨詢技術問題的;
(2)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操作的;
(3)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4)未經(jīng)考務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提前離開考場的;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技能測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技能測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參加技能測試;
(2)將通訊工具帶入考場或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
(3)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技能測試;
(4)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技能測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5)考試期間在考試用具上做記號;
(6)搶奪、銷毀本人或他人成績。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由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2)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有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第一大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生的技能測試成績;考生有第二、三大條所列的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生技能測試成績,并報教育廳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給予進一步處分;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技能測試,其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