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jù)河南省教師資格管理辦公室《關于做好2016年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材料受理工作的通知》(豫教資辦〔2017〕1號)要求,現(xiàn)將我校2016年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材料受理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材料受理時間及地點
(一)材料受理時間為:2017年2月20日至2月21日,逾期報送材料不予接收。
(二)材料受理地點:勤政樓308室。
二、申請人提交材料清單及要求
(一)學院統(tǒng)一提交材料
1. 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人員花名冊(格式見附件1)及電子版。《花名冊》按照直接認定人員和參加面試人員分別整理,按姓氏拼音升序集中排列。“申請任教學科”欄二級和三級學科按要求準確填寫,以便于面試分組。
2. 參加面試人員測試費,每人278元。
(二)直接認定人員申報材料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原件一式兩份(申請人員網(wǎng)上填報完畢后用A3紙自行正反面打印,手寫無效)。
2.《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原件一式兩份。
3.《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表》原件一式兩份。
4. 身份證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5. 學歷證書原件(博士提交其學位證書)及一份復印件(全日制本科師范生及全日制教育碩士必須提交其師范專業(yè)的學歷證書)。
6. 學歷認證報告原件及一份復印件或?qū)W信網(wǎng)下載的有效期內(nèi)《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原件及一份復印件(博士需提交其學位認證報告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7.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及一份復印件。其中申請語文教師資格和對外漢語教學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申請普通話語音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應當達到一級水平(具有高校教師系列教授、副教授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除外)。
8. 高校教師系列教授、副教授人員須提供高校教師系列教授、副教授職稱證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9. 申請直接認定的全日制本科師范生須提供入學當年招生計劃表復印件、招生錄取審批表復印件和相應學歷層次的師范教育專業(yè)課程復印件(招生計劃表或錄取審批表必須明確顯示其為師范專業(yè),并加蓋相關部門公章)。全日制教育碩士只須提供相應學歷層次的師范教育專業(yè)課程復印件。
10. 專任教學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及一份復印件。
(三)參加面試人員申報材料
參加面試人員需提交上述直接認定人員申報材料的(1)-(4)和第(10)項外,另需提供:
1. 學歷證書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2. 學歷認證報告原件及一份復印件或?qū)W信網(wǎng)下載的有效期內(nèi)《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原件及一份復印件。國外學歷須有教育部認證的證書。
3.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及一份復印件。其中申請語文教師資格和對外漢語教學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申請普通話語音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應當達到一級水平。
(四)材料整理要求
1.各類表格填寫要求
《品德表》必須使用黑色水筆填寫,不得涂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格將被視為無效:
(1)使用圓珠筆填寫的;
(2)有涂改痕跡的;
(3)字跡潦草無法辨認的;
(4)填寫項目不規(guī)范的;
(5)應由單位或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負責填寫的項目,個人隨意填寫的。
《品德表》可在河南省教師資格網(wǎng)官網(wǎng)下載(http://jszg.haedu.gov.cn)
2. 申請人員的個人材料要準確、清晰(有關材料整理問題說明見附件2)。個人材料分兩套整理:
第一套:含《申請表》、《品德表》、《體檢表》(內(nèi)附各項檢查單據(jù)不需提交)原件及各類證書原件。各類證書原件按照“申報材料”中羅列的順序排序,交省教師資格認定注冊服務中心審驗核對無誤后返還個人。
第二套:含《申請表》、《品德表》、《體檢表》(內(nèi)附各項檢查單據(jù)不需提交)原件及各類證書復印件。以上各類證書復印件(A4紙單面復印或縮印)須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學院公章。
每套中的各項材料均按照“申報材料”中羅列的順序排序,然后裝入檔案袋中(每人一袋)。
三、相關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正式提交的個人材料,凡種類不齊全,整理不規(guī)范,有缺失或不能證明有關情況的,將予以退回并取消申請人2016年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面試或直接認定資格。
(二)報送材料時,除需要單位統(tǒng)一報送的材料,其它材料可有申請人自己報送。
(三)2016年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材料報送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單位要抓緊時間,按照要求,認真把關,督促有關人員認真準備材料,按規(guī)定時間提交。高校教師資格面試擬于2017年3月進行,具體事宜另行通知,并在河南省教師資格網(wǎng)(http://jszg.haedu.gov.cn)發(fā)布,請各申請人注意查閱。
四、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人:申陳海 李紅英
聯(lián)系電話:3326203
人事處
2017年1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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