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莆田市營職及以下軍轉干部在市直安置有關事項通知
來源:莆田市公務員局 閱讀:3610 次 日期:2016-10-10 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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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莆田市委辦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莆田軍分區(qū)政治部關于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yè)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莆委辦發(fā)〔2016〕10號)文件精神,現將在市直安置的營職及以下(含技術干部,下同)軍轉干部實行“公開職位、依序擇崗”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擇崗對象

符合在市直安置的營職及以下軍轉干部14名(名單已公示)。

二、擇崗原則

公開職位,依序擇崗。

三、擇崗職位

今年共提供23個職位供符合在市直安置的營職及以下軍轉干部選擇,具體如下:

1.行政職位11個:市公安系統(tǒng)4個;市法院、財政局、國土局、規(guī)劃局、僑聯、文聯、社科聯等各1個。

2.參公職位6個:市供銷社、二輕聯社、運管處、城管執(zhí)法局執(zhí)法一大隊、環(huán)衛(wèi)處、海洋與漁業(yè)執(zhí)法支隊等各1個。

3.事業(yè)職位6個:市公安文職人員管理中心4個;市交通行政綜合執(zhí)法直屬大隊、莆田學院等各1個。

四、條件要求

23個職位除市公安系統(tǒng)、法院、文聯、社科聯等7個職位有條件要求,其余16個職位均沒有條件要求。市公安系統(tǒng)、法院、文聯、社科聯職位的條件要求如下:

1.市公安系統(tǒng)職位:年齡40周歲以下(1976年10月1日后出生);大專及以上學歷;部隊服役期間無受過黨政紀處分;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政審合格。根據《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等文件規(guī)定: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等情形之一的政審不合格。

2.市法院職位:年齡35周歲以下(1981年10月1日后出生);男性,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部隊服役期間無受過黨政紀處分;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政審合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人)發(fā)〔1991〕2號文件規(guī)定: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等情形之一的政審不合格。

3、市文聯、社科聯職位:具有文字專長,在CN刊物上發(fā)表過3篇以上文章。選擇以上職位的須在10月17日之前向市軍轉辦提交發(fā)表文章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擇崗時間及地點

2016年10月18日(星期二)上午9:00在市人社局會議室(市政府一號樓二層第七會議室)

六、其他事項

1.為了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確保擇崗全過程的公平、公正,邀請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紀檢部門及用人單位的有關領導共同參加。

2.擇崗時擇崗對象須親自到場。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的,應提前1天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市軍轉辦,獲批準后可委托他人到場代為擇崗。受托人必須持有委托書和有效的身份證明。

3.若軍轉干部無故不參加擇崗會議或參加擇崗會議但沒有作出擇崗的,則按自動放棄處理,并由市軍轉辦在剩下的職位中選擇一個職位進行指令性安置。

4.擇崗結束后,參加擇崗的對象都必須填寫《2016年市直單位安置營職及以下軍轉干部擇崗確認表》(附后),并簽上本人姓名(或受托人姓名)。

5.選擇到市公安系統(tǒng)、法院安置的如因體檢或政審不合格被拒收的,應在剩下的職位中重新擇崗。

莆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0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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