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品行,身心健康;
(三)年齡在45周歲以下(1971年9月12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曾獲得地市級及以上的特級教師、名師、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優(yōu)秀教師稱號的可以放寬到本科學歷);
(五)曾獲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特級教師、名師稱號的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六)全額撥款事業(yè)編制在職教師,且現(xiàn)工作崗位與招聘崗位相一致;
(七)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書;
(八)具有區(qū)(縣)級及以上的特級教師、優(yōu)秀教師、優(yōu)秀班主任、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或相當于此類稱號之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二:(1)地市級優(yōu)質課一等獎或省級(國家級)二等獎以上;(2)地市級教學技能比賽一等獎或省級(國家級)二等獎以上;(3)出版教育教學專著或在地市級及以上會議做專題講座;(4)主持地市級及以上課題研究并結題。
應聘人員原則上須經區(qū)(縣)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曾受過刑事處罰人員,近五年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員,以及法律規(guī)定不得應聘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