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按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法:
(一)實物分割。
(二)變價分割。
(三)作價補償。
129、共同共有的概念:是指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30、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2)共同共有多數發(fā)生在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
(3)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一般不能分清各共有人各自擁有的份額,只有在共有關系消滅時,才能協(xié)商確定各共有人應得的份額。
131、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qū)別:
(1)共同共有關系的建立須以共有人之間的共同關系存在為前提,而按份共有一般是住所合同而發(fā)生。
(2)共同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平等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而按份共有人則依自己對共有財產擁有的份額分離權利,承擔義務。
(3)共同共有因其份額的不確定性,在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要求分割或轉讓自己的份額;而按份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則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
(4)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經共有人協(xié)商一致;而按份共有人隨時有權處分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在不能協(xié)商一致時,可按半數以上份額的人的意見處理。
(5)共有人對財產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性質有爭議無證據證明的,推定財產為共同共有。
132、共同共有的種類:
(一)夫妻共有財產
(二)家庭共有財產
133、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指多個所有人共同擁有同一建筑物時,所有人對建筑物獨立部分(即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及對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權結合產生的權利總稱。
134、區(qū)分所有的內容:
(一)專有部分。
(二)共有部分。
135、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權的有益性
(二)用益物權的獨立性
(三)用益物權的實體支配性
136、用益物權制度,在各國物權立法體系中居于越來越顯要的地位,逐漸成為物權法的中心。其中最為重視的有用益權、地上權、地役權和永佃權等用益物權。
137、用益權的法律特征:
(1)用益權的客體不以土地為限。
(2)用益權是一種權能廣泛的定限物權。
138、地上權的法律特征:
(1)是以他人土地為標的物的不動產物權。
(2)以工作物和竹木的所有為目的。
(3)以利用他人土地為內容。
139、地役權的法律特征:
(1)地役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2)地役權是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設定的權利。
140、永佃權的特征:
(1)永佃權是以他人土地為客體的用益物權。
(2)永佃權是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權利。
(3)永佃權以支付佃租為成立要件
141、我國民法中的新型用益物權。①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②承包經營權;③經營權。
經營權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經營權是以全民所有制為基礎的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經營權的主要法律特征:
(1)經營權的主體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
(2)經營權的客體是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
(3)經營權的內容是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4)經營權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依法取得的權利。
142、擔保物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或財產上設定的具有變價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內容的一種定限物權。
143、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征:
一、擔保物權的物權性。
這是擔保物權的首要特征。擔保物權以債權人對擔保物的直接支配為表現形式,主要表現有:1、法定性 2、支配性 3、排他性。
二、擔保物權的價值性。具體表現為變價受償性和物上代位性。
三、擔保物權的擔保性。集中表現為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159、抵押權的種類:
(1)根據抵押權標的物類別的不同,抵押權可分為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和權利抵押權。
(2)根據對抵押權有無特殊規(guī)定,抵押權可分為一般抵押權和特殊抵押權。
(3)根據對抵押權產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權可分為法定抵押權和約定抵押權。
160、抵押權的設定:其設定條件為:
(1)抵押人有權處分抵押財產。
(2)抵押財產必須是依法可抵押的財產。
(3)必須存在被擔保的債權。
(4)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登記。
161、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所及擔保債權的范圍。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抵押權所及標的物的范圍。抵押權所及標的物的范圍,包括標的物及其從物、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抵押物因滅失而所得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