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具備從事法官助理工作的專業(yè)技能;
(四)具有全日制法學本科或以上學歷,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
(五)年齡在35周歲以下(即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
(七)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一年以上或取得車輛駕駛證者優(yōu)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