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術師范學院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
來源:吉林工程技術師范學院網 閱讀:728 次 日期:2016-05-07 10: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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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yǎng)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guī)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新生。

一、報名和志愿填報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yè)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guī)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tǒng)考、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yè)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guī)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计趦鹊娜藛T;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原則上按其戶籍所在省(區(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

省級招委會可按照以考生戶籍為主、與在本地區(qū)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一定學習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就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guī)定。

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yè)人員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按各省(區(qū)、市)公布的辦法執(zhí)行。不得在“流入”和“流出”兩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對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協(xié)調流出地解決,原則上回流出地報考。

在中國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公安機關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可在有關省級招委會指定的地點申請報名。

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包括教育考試院、招考辦、考試中心、考試局等,以下統(tǒng)稱為省級招辦)應要求本省(區(qū)、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

4.考生志愿的填報。

考生志愿表的設置和填報辦法應有利于體現(xiàn)考生報考意愿,有利于錄取管理,有利于高校錄取新生??忌驹柑顖蠓绞?、時間和辦法由各省級招委會根據本地區(qū)招生工作實際作出具體規(guī)定。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委會公布的招生規(guī)定后,參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按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yè)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忌顖笾驹附Y束前各級招辦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等學校。

5.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忌谏暾垐竺麜r,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


二、考生電子檔案

6.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忌娮訖n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忌娮訖n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yè))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7.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fā)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qū)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8.省級招辦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采集部門(單位)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忌娮訖n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忌嚓P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guī)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區(qū)、市)考生電子檔案庫??忌娮訖n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

考生所在學?;騿挝?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jié)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級招委會會同當地衛(wèi)計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wèi)計部門組織實施??忌捏w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y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y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yī)生擔任。主檢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guī)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委會應在本省(區(qū)、市)指定一所終檢醫(yī)院,并負責協(xié)調終檢醫(y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 試

13.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4.全國統(tǒng)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tǒng)考試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分別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級考試機構要按照《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暫行)》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國統(tǒng)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統(tǒng)考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6.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guī)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guī)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fā)生失(泄)密事件,事發(fā)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本地區(qū)省級招辦,省級招辦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分別報告本地區(qū)省級招委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tǒng)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yè)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tǒng)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8.全國統(tǒng)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時間表由教育部發(fā)布。

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試時間,分別由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確定并發(fā)布。

19.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键c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guī)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qū)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準。

20.民族自治地區(qū)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驅I(yè)(類)招生,由省級招委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接受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tǒng)考(外語科除外)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生,報考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tǒng)考時,漢語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漢語部分可翻譯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答題。有關省(區(qū))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合格水平,方能錄取。

21.全國統(tǒng)考和省級統(tǒng)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委會統(tǒng)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有關省(區(qū)、市)和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本地區(qū)、本??忌痤}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各省(區(qū)、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進行計算機網上評卷的省(區(qū)、市)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

考試結束后,各省(區(qū)、市)須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2.長期在非戶籍所在省(區(qū)、市)工作、學習的人員,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借考。經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省(區(qū)、市)辦理借考手續(xù),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負責。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guī)范,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進行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于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于4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qū)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颡毩W院、高等??茖W校或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yè)培養(yǎng)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guī)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lián)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參加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試點省(市)要求提前確定招生專業(yè)(或專業(yè)類)對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及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等,提前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26.高校應在省級招辦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省級招辦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七、分省(區(qū)、市)分專業(yè)招生計劃

27.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guī)模內,可按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本校的分省(區(qū)、市)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須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guī)模內按有關計劃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zhí)行招生來源計劃。

28.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yè)生就業(yè)情況和各省(區(qū)、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yè)結構、層次結構、區(qū)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29.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yè)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協(xié)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yè)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區(qū)、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區(qū)、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guī)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jié)各地統(tǒng)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教育部備案。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tǒng)一的信息標準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后,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省(區(qū)、市)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區(qū)、市)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應由高校所隸屬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tǒng)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lián)系安排。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負責匯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備案后,統(tǒng)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4.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yè)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guī)范、準確、統(tǒng)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5.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各省(區(qū)、市)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qū)、市)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錄 取

36.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tǒng)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委會組織實施。

37.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信聯(lián)絡的暢通。

38.各省級招委會要根據本地區(qū)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有關省級招辦協(xié)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yè)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yè)、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qū)、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zhí)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qū)招生的其他專業(yè)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校協(xié)商一致后,再向社會公布。

39.各省級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本省(區(qū)、市)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0.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結合本省(區(qū)、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投檔錄取規(guī)則,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省級招辦應向社會公布投檔規(guī)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根據在生源省(區(qū)、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級招辦協(xié)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并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guī)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省級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41.高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guī)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yè)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級招辦負責監(jiān)督在本地區(qū)招生高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和違背錄取規(guī)則等行為。

42.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區(qū)、市)所規(guī)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huán)節(jié)工作的高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lián)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fā)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guī)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tài),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3.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yè))外,高校不得規(guī)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的考生作統(tǒng)考外語語種限制。

44. 20151月1日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稱號、獎勵、名次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考生:

(1)省級優(yōu)秀學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3)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

(6)獲得省級招委會確定的統(tǒng)測項目范圍內的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由生源所在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考生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qū)、牧區(qū)、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7.同時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

根據各地調整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實施方案,有關省(區(qū)、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于向本省(區(qū)、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包括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guī)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和有關省(區(qū)、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48.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xiàn)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qū)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49.定向就業(yè)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yōu)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zhí)行。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qū)、市)定向就業(yè)招生可采取單設志愿、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guī)定的降分范圍內對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專業(yè)、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可采取補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zhí)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qū)、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guī)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征集錄取。

省級招辦要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中核實確認后,于同批次投檔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1.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yè)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2.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級招辦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fā)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3.各省(區(qū)、市)錄取工作應于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底之前結束。

54.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55.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6.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級招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fā)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忌鷳{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并按高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guī)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xù)。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qū)、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xù),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guī)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本省(區(qū)、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庫,錄取數據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確、規(guī)范、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數據將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主要依據。

58.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guī)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后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源計劃的省(區(qū)、市)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qū)、市)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茖哟蔚难a錄,并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茖哟胃咝#毾蚱渲鞴懿块T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準后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將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校名單及擬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后3日之內,須將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

59.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xié)商妥善解決。

九、信息公開公示

60.建立分級負責、規(guī)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guī)范、內容發(fā)布及時。

6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yè)和錄取優(yōu)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h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6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辦、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招生管理職責

63.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tǒng)考工作,其職責是:

(1)指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有關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

(3)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核各省(區(qū)、市)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tǒng)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

(6)履行公開和監(jiān)督高校公開招生信息相關職責;

(7)指導、檢查各省(區(qū)、市)高校招生工作;

(8)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10)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64.省(區(qū)、市)、市(地區(qū)、盟、州)、縣(市、區(qū)、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qū)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市(地區(qū)、盟、州)、縣(市、區(qū)、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

65.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tǒng)考試題的命制工作;負責本轄區(qū)內高考組織、考試環(huán)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匯總高校在本省(區(qū)、市)的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jiān)督高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jiān)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qū)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qū)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guī)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66.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guī)模及有關規(guī)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xié)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受權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對違規(guī)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guī)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一、招生經費

67.各省(區(qū)、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yè)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yè)費列支。

68.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區(qū)、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qū)實際及標準化考點建設、考試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等工作的情況確定。

69.對參與監(jiān)考、評卷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省(區(qū)、市)根據實際制定政策。

十二、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70.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zhí)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guī)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zhí)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jiān)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jiān)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三、附則

72.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lián)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省學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全國統(tǒng)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73.現(xiàn)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

74.為軍隊培養(yǎng)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zhí)行。

75.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guī)定制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zhí)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qū)、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guī)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征集錄取。

省級招辦要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中核實確認后,于同批次投檔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1.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yè)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2.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級招辦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fā)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3.各省(區(qū)、市)錄取工作應于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底之前結束。

54.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55.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6.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級招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fā)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忌鷳{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并按高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guī)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xù)。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qū)、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xù),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guī)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本省(區(qū)、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庫,錄取數據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確、規(guī)范、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數據將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主要依據。

58.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guī)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后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源計劃的省(區(qū)、市)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qū)、市)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并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茖哟胃咝?,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準后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將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校名單及擬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后3日之內,須將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

59.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xié)商妥善解決。

九、信息公開公示

60.建立分級負責、規(guī)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guī)范、內容發(fā)布及時。

6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yè)和錄取優(yōu)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h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6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辦、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招生管理職責

63.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tǒng)考工作,其職責是:

(1)指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有關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

(3)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核各省(區(qū)、市)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tǒng)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

(6)履行公開和監(jiān)督高校公開招生信息相關職責;

(7)指導、檢查各省(區(qū)、市)高校招生工作;

(8)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10)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64.省(區(qū)、市)、市(地區(qū)、盟、州)、縣(市、區(qū)、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qū)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市(地區(qū)、盟、州)、縣(市、區(qū)、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

65.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tǒng)考試題的命制工作;負責本轄區(qū)內高考組織、考試環(huán)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匯總高校在本省(區(qū)、市)的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jiān)督高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jiān)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qū)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qū)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guī)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66.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guī)模及有關規(guī)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xié)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受權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對違規(guī)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guī)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一、招生經費

67.各省(區(qū)、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yè)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yè)費列支。

68.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區(qū)、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qū)實際及標準化考點建設、考試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等工作的情況確定。

69.對參與監(jiān)考、評卷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省(區(qū)、市)根據實際制定政策。

十二、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70.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zhí)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guī)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zhí)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jiān)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jiān)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三、附則

72.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lián)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省學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全國統(tǒng)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73.現(xiàn)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

74.為軍隊培養(yǎng)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zhí)行。

75.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guī)定制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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