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是我的好友,因其臨街商鋪年久失修而又無錢維修,便與我口頭約定,由我出資20萬元幫其把商鋪進行重建裝修,然后以每月1萬元的租金標準租給我使用十年。2005年6月,吳某收取我的房租定金5萬元,并同意我把裝修好的房屋轉租給張某,每月租金1.2萬元,租期十年。后來,吳某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本人立即返還商鋪。本人與吳某沒有正式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請問口頭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我如何挽回損失?
張生
答: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庇捎谀闩c吳某沒有書面合同,所以你與吳某約定的口頭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吳某隨時有權解除合同。至于你為吳某投入的重建裝修款以及支付的租約定金,你有權要求吳某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