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民法之物權的保護之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171 次 日期:2015-12-09 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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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人雖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為,致使物權人無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時,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礙。這種保護方法可以體現(xiàn)為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為,如停止往所有人的土地上排注污水;以侵害人的力量或資金排除所造成的侵害,如令侵害人搬走擱置在所有人房屋門口的物品。

物權人不但對于已經發(fā)生的妨礙可以請求排除,而且對于尚未發(fā)生但確有發(fā)生危險的妨礙也可以請求有關的當事人采取預防措施加以防止。例如,房屋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房屋的安全,鄰人有權請求加固、支撐甚至拆除,這樣可以預防可能造成的損失,進一步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人請求排除的妨礙所有權的行為應是違法行為,對于他人的合法行為產生的妨礙不能請求排除。例如,所有人對于鄰人依相鄰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在其土地上所為的行為,像通行、埋設管、線等雖然妨礙其所有權的行使,但所有人有容忍的義務,不得請求排除之。物權人只有對于與履行物權人與侵害人之間的合同義務無關的妨礙才可以請求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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