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5年招人民警察學員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報考者應如何進行處理?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117 次 日期:2015-08-21 17: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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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資格審查、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違法違紀行為的報考者應如何進行處理?

答: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jīng)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注冊報名的,或以錄取資格作交易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對報考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令第4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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