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淄博市考試考核擇優(yōu)安置軍隊轉業(yè)干部辦法
來源: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 閱讀:1294 次 日期:2015-08-20 1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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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國家和省軍轉安置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深化軍轉安置制度改革,探索符合我市實際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安置辦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為目標,根據《軍隊轉業(yè)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fā)〔2001〕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yè)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fā)〔2007〕8號)和《關于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yè)干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號)文件精神,按照“人盡其才、各得其所”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考試考核、擇優(yōu)安置軍隊轉業(yè)干部。

二、考試考核辦法

(一)考試

符合在我市安置的計劃安置軍轉干部全部參加由全省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閱卷的軍轉安置考試??荚嚥扇¢]卷筆試的形式,一份試卷,滿分120分,時間3個小時。團職軍轉干部和營職以下及專業(yè)技術軍轉干部分卷考試,即團職軍轉干部和營職以下及專業(yè)技術軍轉干部使用不同試卷,團職軍轉干部考試主要測試其政治素質、組織管理和問題處置等應知應會基本能力,不再測試以記憶為主的客觀題;營職以下及專業(yè)技術軍轉干部考試范圍內容方式與往年一致??荚嚥恢付ń滩?。

(二)考核

1、團職干部

考核對象為2015年省下達轉業(yè)安置計劃的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含處級文職干部,下同)??己隧椖堪ㄜ婟g,職務,獎懲情況,在邊遠艱苦地區(qū)或者從事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工作情況,參戰(zhàn)情況等。主要依據轉業(yè)干部本人檔案記載進行量化賦分。時間計算一律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

(1)加分項目

①軍齡分。軍齡每滿一年計1分,計算整年后剩余時間,半年及半年以內的計0.5分,半年以上的計1分。入伍前參加工作時間不計為軍齡。

②職務分。任正團職或副團職時間每滿一年計1分,計算整年后剩余時間,半年及半年以內的計0.5分,半年以上的計1分。擔任團職領導職務時間每滿一年計0.5分,計算整年后剩余時間,半年及半年以內的計0.25分,半年以上的計0.5分。

③受獎勵分。平時立三等功,在團職崗位上計3分,在營職以下崗位上計2分;平時立二等功或戰(zhàn)時立三等功計10分;平時立一等功或戰(zhàn)時立二等功計15分;被大軍區(qū)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戰(zhàn)時立一等功計20分。在執(zhí)行全國性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時立功可參照戰(zhàn)時立功計分。因同一事項多次受獎勵的,只按最高獎勵等次計分一次。

④受表彰分。因工作業(yè)績突出,受四總部以上表彰的計9分;受大軍區(qū)級表彰的計4分;受軍級或相當于軍級表彰的計2分。因在參與支持地方建設、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中表現突出,受到國家、省級、地市級表彰的分別計7分、3分、2分。因同一事項受不同級別機關表彰的,只按最高級別機關表彰計分一次。

⑤獲科技進步獎分。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3位人員分別計20分、10分、5分;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和軍隊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3位人員分別計10分、5分、3分;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和軍隊科技進步二等獎的前3位人員分別計5分、3分、2分;對獲得軍隊科技進步三等獎的前3位人員分別計3分、2分、1分。獲得科技進步獎同時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項多次獲得科技進步獎的,只按最高獎勵等次計分一次。

⑥其他加分項目。在邊遠艱苦地區(qū)或者從事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工作的每滿一年計0.5分,計算整年后剩余時間,半年及半年以內的計0.25分,半年以上的計0.5分。參戰(zhàn)每滿一個月計0.5分,計算整月后剩余時間,半月及半月以內的計0.25分,半月以上的計0.5分。

認定邊遠艱苦地區(qū)以國家有關文件規(guī)定為依據。在邊遠艱苦地區(qū)或者從事飛行、艦艇等特殊崗位工作以及參戰(zhàn)的時間,以檔案記載和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的證明材料為準。從事涉核工作以總政治部認定為準。同一時間區(qū)間內符合多個加分項目的,只按最高項目計分一次。立功表彰獎勵分數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上一個獎勵等次或級別的計分。

(2)減分項目

①受行政警告處分每次減1分,受行政嚴重警告處分每次減2分,受行政記過處分每次減3分,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每次減4分。

②受黨內警告處分每次減2分,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每次減3分,受撤消黨內職務處分每次減4分,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每次減5分。

因同一事項受行政、黨內雙重處分的,只按高處分等次減分一次。

2、營職以下和專業(yè)技術干部

考核對象為2015年省下達轉業(yè)安置計劃的擔任營職以下和專業(yè)技術干部(含科級以下文職干部,下同)。考核項目包括軍齡,獎懲情況,邊遠艱苦地區(qū)工作時間,從事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工作等。主要依據轉業(yè)干部本人檔案記載及相關證明進行量化賦分。時間計算統(tǒng)一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

(1)考選條件

參加考選的營職以下和專業(yè)技術軍轉干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②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③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④考選崗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相應條件。

(2)加分項目

①軍齡分。軍齡每滿一年計1分,計算整年后剩余時間,半年及半年以內的計0.5分,半年以上的計1分。入伍前參加工作時間不計為軍齡。

②受獎勵分。依據部隊《紀律條令》給予的獎勵實行加分。平時立三等功計3分;平時立二等功或戰(zhàn)時立三等功計8分;平時立一等功或戰(zhàn)時立二等功計13分;被大軍區(qū)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戰(zhàn)時立一等功計18分;在執(zhí)行全國性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時立功的,參照戰(zhàn)時立功計分。多次受獎勵的,只按最高獎勵等次計分一次。執(zhí)行全國性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但未因此立功的在原計分基礎上增計1分。

③獲科技進步獎分。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3位人員分別計18分、13分、8分;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和軍隊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3位人員分別計13分、8分、3分;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和軍隊科技進步二等獎的前3位人員分別計7分、4分、1分;對獲得軍隊科技進步三等獎的前2位人員分別計5分、1分。獲得科技進步獎同時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項多次獲得科技進步獎的,只按最高獎勵等次計分一次。

④其他加分項目。在邊遠艱苦地區(qū)或者從事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工作每滿一年計0.5分,計算整年后剩余時間,半年及半年以內的計0.25分,半年以上的計0.5分。

認定邊遠艱苦地區(qū)以國家有關文件規(guī)定為依據。在邊遠艱苦地區(qū)或者從事飛行、艦艇等特殊崗位工作的時間,以檔案記載和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的證明材料為準。從事涉核工作以總政治部認定為準。同一時間區(qū)間內符合多個加分項目的,只按最高項目計分一次。

(3)減分項目

①受行政警告處分每次減1分,受行政嚴重警告處分每次減2分,受行政記過處分每次減3分,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每次減4分。

②受黨內警告處分每次減2分,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每次減3分,受撤消黨內職務處分每次減4分,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每次減5分。

因同一事項受行政、黨內雙重處分的,只按高處分等次減分一次。

三、安置辦法

(一)團職干部

團職干部分兩個層次根據考試考核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并張榜公布,正團職滿三年以上的軍轉干部單獨排序;正團職不滿三年的軍轉干部與副團職軍轉干部一起排序,列副團職軍轉干部之前??偝煽兿嗤能娹D干部按照任職時間、軍銜及時間、軍齡(計算到月份)等因素依次比較至第一個有差異的因素為止,決定排名先后順序。根據安置計劃、安置條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由軍轉干部本人按照排名先后順序依次選擇安置單位。拒絕選擇單位的軍轉干部,由市委組織部在安置計劃內指令性安置。

對中央、省垂直管理單位安置計劃落實,由軍轉干部根據本人專長和接收單位工作需要,在集體選擇安置單位前與接收單位自主聯系、協(xié)商,達成意向的由接收單位出具接收函,按政策規(guī)定派遣。

(二)營職以下和專業(yè)技術干部

營職以下和專業(yè)技術干部根據考試考核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并張榜公布。總成績相同的軍轉干部按照職務(專業(yè)技術)等級及時間、是否擔任領導職務及時間、軍銜及時間、軍齡(計算到月份)等因素依次比較至第一個有差異的因素為止,決定排名先后順序。根據安置計劃、安置條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由軍轉干部本人按照排名先后順序依次選擇單位。

對因故未參加“雙考”、參加“雙考”后自愿放棄或特殊原因未能選擇安置單位的軍轉干部,到相應區(qū)縣安置。

各區(qū)縣、部門、單位在完成接收計劃的前提下,根據工作需要,經研究同意,可計劃外接收軍轉干部。

對按照政策規(guī)定應予重點照顧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在安置期限內軍隊轉業(yè)干部未能落實安置單位或接收單位未能完成安置計劃的,實行指令性分配。國家安全部門接收軍轉干部,依據軍轉安置政策和國家安全部門有關規(guī)定指令性安置。

四、紀律監(jiān)督

軍轉安置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各級各部門要以對黨、國家和軍隊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執(zhí)行軍轉安置計劃,積極接收安置軍轉干部,自覺維護軍轉安置工作的嚴肅性,不折不扣地完成軍轉安置任務。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軍轉干部。對不按政策規(guī)定安置軍轉干部的部門和單位,要責令限期改正。對拒絕接收軍轉干部或沒有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并由組織、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職稱評聘和編制等事項,而且一律不得評為各級文明單位。

軍轉干部應該對本人檔案材料及填寫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參加報考的,取消考試成績,已經考選單位的,一律無效。軍轉干部按程序選擇單位簽字確認后,即為生效,不得再調整,否則作退檔處理。

考試考核擇優(yōu)安置軍轉干部工作由市軍轉安置部門負責解釋并實施,堅持考試考核范圍、考試考核成績、擇優(yōu)安置結果“三公開”,實行“陽光安置”,確保安置工作公開透明、圓滿完成。

更多信息請查看征兵/軍轉干部安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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