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非正當手段取得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申報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申請批準證明文件的,法律責任包括: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該申請不予受理,對申請人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2.已取得批準證明文件的,撤銷其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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