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個代表”對依法治國的重要指導意義
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zhàn)略總目標,深刻地回答了新形勢下黨如何更好地維護和實現(xiàn)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怎樣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江總書記在闡述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時指出,“依法治國,是鄧小平同志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和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針”。如何實現(xiàn)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江總書記一再強調(diào),我們建立的不是西方式的資本主義法治國家,而是要把依法治國和黨的領導、發(fā)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結合起來,從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證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黨始終總攬全局、協(xié)調(diào)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江總書記的論述,指明了我們建議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和總路徑。
江總書記關于“三個代表”的重要論述,是在新的形勢下對黨的性質(zhì)、宗旨和歷史任務的高度概括,是與黨的領導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方針相一致的,并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論和實踐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1、法治作為一種政治體制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法律制度的形成和運作機制必然對社會生產(chǎn)力具有反作用,只有代表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要求的法治,才是能夠促進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的法治。要保證法治對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的促進性(即法為良法、治為良治),法治必須由代表先進社會生產(chǎn)力發(fā)展要求的政黨來領導。我們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治,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治的科學性,就在于社會主義法治是適應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要求的政治制度,具有對社會生產(chǎn)力發(fā)展的促進性,而不是阻礙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要求的政治體制,這和剝削階級的法治在根本上是不同的。在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法治保障的關系:一方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取得成功的思想保證和組織保證,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使黨的基本政策和方針的貫徹實施有了制度保障和物質(zhì)保障。在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實踐,就是不斷解放和發(fā)展社會生產(chǎn)力的偉大實踐。
2、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就是發(fā)展健康、科學、向上、推動社會前進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在認識先進文化和法治文化的關系時:一方面,先進的文化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結晶,而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以人民民主為本質(zhì)內(nèi)涵,在黨領導下所要倡導的法治文化,正是黨領導下的法治國家所需要的先進文化。法治文化的建立,正是先進文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nèi)容。另一方面,法治文化作為先進文化的表征,是以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和人權為主要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的文化,本身就具有權利義務一致的規(guī)范性,法治文化必然對先進文化起到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法治文化和先進文化,在經(jīng)濟基礎、指導思想、體現(xiàn)利益、價值取向等方面是根本相同的,都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實踐,就是不斷推動先進文化前進的偉大實踐。
3、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這是我們黨成長壯大的寶貴經(jīng)驗。在階級社會里,法律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即統(tǒng)治階級利益的集中體現(xiàn)。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所體現(xiàn)的階級性,正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通過國家意志形態(tài)上升為法律,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的階級本質(zhì)。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廣大人民群眾可以代議制選舉代表組成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并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所以,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國家層面集中體現(xiàn)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們黨從執(zhí)政黨層面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二者在群眾基礎和利益落腳點上是一致的。這樣,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的黨,對體現(xiàn)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民主代議制權力機關的領導,使國家利益和黨的利益始終奠基在人民群眾的利益基礎之上。在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實踐,就是在黨的領導下實現(xiàn)最廣大人民的利益的偉大實踐。
二、法治文化和先進文化的高度共融
“三個代表”中,黨始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的精辟論述,是我們黨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思想的一個新發(fā)展。先進文化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結晶,從文化的角度來思考和審視法治,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法治文化作為先進文化的表征,二者體現(xiàn)了高度的共融性。
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對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在歷史上,法治從來就是和民主相聯(lián)系的。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擁護與支持;法治的核心價值,在于民主制度。社會主義的民主,即人民民主,必須保障人民通過選舉代表,參與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基本權利,而這種基本權利必須、也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得以最終實現(xiàn)。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政治保障。所以,我們所倡導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內(nèi)涵,則是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煉。以人民民主為內(nèi)涵的法治文化,在價值觀念上,體現(xiàn)主體平等觀、誠實信用觀和法律至上觀;在意識觀念上,體現(xiàn)自由、平等和人權。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這種內(nèi)容和形式關系,正體現(xiàn)了先進文化的階級利益和民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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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三個代表”指引下的法治文化變革
中國推行法治,在文化層面的障礙是:一方面,中國自古以來發(fā)展起來的文化傳統(tǒng),在許多方面因其與民主法治的深刻矛盾與沖突,構成了民主法治的反向力量;另一方面,當代的法律觀念和法學理論往往沉緬于工具主義法治觀之中。濃厚的法治實用主義色彩,使得這種法治文化觀缺少一種必要的理性精神。由此,能夠成功地導向法治并給以持久支撐的文化模式,也就難以建立起來。面對這種現(xiàn)實的困境,必須有一場“三個代表”指引下的法治文化變革,進行法律啟蒙、觀念變革和理性革命。
1、法律啟蒙,就是通過法律知識的普及或法律宣傳教育,使人民擺脫對法律無知的蒙昧狀態(tài)。一個社會的法律意識狀況,往往直接決定著法律的有效性和生命力。這不單是因為對法律無知的人容易觸犯法律,而且是因為沒有法律意識的覺醒,一個受害者就不知訴之于法,從而保護自己的權益和維護法律的尊嚴??梢哉f,人民群眾對法律的掌握和運用,才是法律巨大力量的源泉。但是,在中國,我們的社會廣泛存在著一種法律的思想蒙昧,一種阻礙法律起作用的“土壤”。尤其是一些領導者法律意識很薄弱、很模糊,缺乏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更嚴重的是,有些領導者號召別人守法,卻不以法律為準繩來約束自己的言行。法律思想的蒙昧,對法治的負面影響是不容低估的。而要掃除這種法律思想蒙昧,改良這些阻礙法治的“土壤”,就必須對全社會進行法律思想啟蒙,使廣大人民養(yǎng)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習慣,使領導者接受法律思想的洗禮并在奉公守法、依法辦事方面身體力行。其中確立法治思想應是法律思想啟蒙的中心課題。在這個意義上,江總書記親自倡導的中央領導同志的法律講座,以及從1985年起開展的全民基本法律知識的普及活動,就是一件十分必要而又意義深遠的大事。
2、觀念變革,主要在于摒棄或改變各種傳統(tǒng)的不利于推行法治的法律觀念,樹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觀念。所謂傳統(tǒng)的法律觀念,是中國歷史上的法治文化和社會主義發(fā)展史上形成的獨特法律思想相互交織的產(chǎn)物。不重視法律、不尊重法律或反對法治的文化思想結合起來,構成了當代中國推行法治的嚴重障礙。因此,大力進行法律觀念的變革,弘揚現(xiàn)代法律精神,使尊奉法治的思想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將大大有助于廓清法治發(fā)展的道路。而在當前形勢下,針對法律觀念的現(xiàn)狀,觀念變革主要是拋棄“法僅僅是階級斗爭的工具”的觀念,糾正重義務輕權利、重“官”輕民、重國家輕個人的觀念,改變重政策、輕法律的觀念,改變法律工具論而樹立法的基本價值觀(自由、民主和平等)等等。其核心是摒棄人治思想,確立法治觀念。這是由于,人治思想在中國法律史包括社會主義中國的法律史上,流毒至深,危害至極,影響至遠,不堅決清除不足以行法治。
3、理性革命是指超越實用的眼界,確立法治的價值精神和對法律(法治)的信仰。在我國,“五四”新文化運動因時局所限,并未完成通過思想啟蒙創(chuàng)立新的理性精神的歷史任務。民主和科學還遠未被中國人所信仰。當人們把法治當作一種實現(xiàn)功利目的的工具時,法治也就會像“工具”一樣可用可棄了。國家真正成為法治國家的前提只能是:通過理性變革,使科學、民主、法治所體現(xiàn)的哲學精神成為全社會的最高權威。
從法律啟蒙到理性革命,這是一個層層遞進的過程,也是新的法治文化逐步建構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實質(zhì)是一個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一個戰(zhàn)略性的問題,就是建設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觀念的黨的領導層的問題。法治本身所強調(diào)的是一套民主、公正、自由的具有至高無上權威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領導層的個人智慧和素質(zhì)。但法治社會也需要偉大的人物,推進法治也必須具有法治觀念的領導層。正如黑格爾所言:“一般來說,民主政體的憲法,給了偉大政治人物最大的發(fā)展機會;因為它不但容許個人方面表現(xiàn)他們的才能,而且督促他們運用那些才能為公眾謀利益。”(黑格爾:《歷史哲學》,王造時譯,三聯(lián)書店1956年版,第305頁)從法治文化制約法治運行的角度來看,實現(xiàn)法治的關鍵所在,是由法治觀念規(guī)范、引導和推動法治的運作,以達到法治觀念和法治運作的溝通。而這種溝通正是需要人來實現(xiàn)的,主要通過執(zhí)政黨、領導層和各類執(zhí)法者來實現(xiàn)。這表明,在一個正在走向法治的國家里,黨的領導干部必須具有較強的法治觀念,特別象中國這樣有幾千年封建專制和人治傳統(tǒng)的國家里,如果黨的領導干部缺乏應有的法律素質(zhì),是很難擺脫人治社會的傳統(tǒng)影響,真正做到依法治國的。建設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觀念的黨的領導層,這是依法治國對黨的建設的要求。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培養(yǎng)的黨員領導干部,才是能夠達到法治觀念和法治運作的溝通,推動法治文化建設的黨員領導干部。
法治之于中國,不僅是一種制度變革和組織重構,而且也是一場文化觀念的革命。沒有豐盈廣博的先進文化根基,制度變革和組織重構是難以啟動的,法治的大廈也就無法拔地而起并挺立于天地之間。而在這個法治大廈的建設中,“三個代表”的紅旗一直是指引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的航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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