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貴州省普通高校招生加分考生資格審查實施辦法
來源:貴州省招生考試院 閱讀:1158 次 日期:2015-05-29 09: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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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招生委員會、教育局、民宗委、公安局、衛(wèi)生計生委、臺辦、綜治辦、外僑辦、體育(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科協,各縣(市、區(qū)、特區(qū))招生委員會、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衛(wèi)生計生局、綜治辦,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fā)〔2014〕35號)精神,深化“陽光招生”,促進教育公平,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和《貴州省調整和規(guī)范地方性高考加分政策實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科學選拔人才和維護社會公平,嚴格控制加分項目,規(guī)范審查程序,強化監(jiān)督管理,從緊從嚴完善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政策,切實維護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組織管理

在省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按照“誰主管、誰審查、誰負責”原則,由省教育廳、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衛(wèi)生計生委、省臺辦、省綜治辦、省僑辦、省體育局、省科協等部門按職責負責考生加分照顧資格審查工作。市(州)、縣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及市(州)、縣級相關行業(yè)部門具體實施審查工作。省招生監(jiān)察辦終審后,經公示無疑義的考生給予加分照顧。

三、工作職責

要切實落實考生加分照顧資格審查工作責任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領導負總責,各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學校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對不認真履職、失職、瀆職的,按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分照顧項目及分值

(一)全國性加分項目及分值

1. 烈士子女,總分加10分。

2. 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總分加10分。

3. 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總分加10分。

4. 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總分加20分。

5. 少數民族考生。貴陽市云巖區(qū)、南明區(qū)、花溪區(qū)、烏當區(qū)、白云區(qū)、觀山湖區(qū)少數民族考生,遵義市紅花崗區(qū)、匯川區(qū)少數民族考生,安順市西秀區(qū)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10分;其他縣(市、區(qū)、特區(qū))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20分。

6.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總分加5分。2015年1月1日之后,獲得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yōu)秀表現等情況記入考生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1)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6名、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相關考生可選擇報考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或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yè)單獨考試招生,或其他體育學類專業(yè)招生。省招生委員會對二級運動員按教育部要求和相關標準進行測試。

(2)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考生??忌南嚓P學科特長可作為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yōu)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項的考生。考生的相關科研特長和創(chuàng)新潛質可作為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yōu)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二)我省地方性加分項目及分值

1. 在貴州省農村連續(xù)居住五年以上、具有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戶女孩考生和二女結扎戶考生,參加全國高考并報考省內高校時總分加10分。

2. 被貴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人員或其子女考生,參加全國高考并報考省內高校時總分加10分;被貴州省各市(州)、縣(市、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范”或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人員或其子女考生,參加全國高考并報考省內高校時總分加5分。

上述兩項地方性加分項目將根據國家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適時進行調整。

(三)同等條件優(yōu)先錄取項目

1.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qū)、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3. 高中階段獲地級以上表彰的三好生和優(yōu)秀學生干部。

4. 體育、藝術類特長生。

五、申報及審查流程

申報加分照顧的考生,要認真填寫《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加分照顧考生資格審查表》(以下簡稱考生資格審查表),并按申報的項目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申報材料由學校審查統一報送當地縣級招生辦,往屆高中畢業(yè)生由本人在其高考報名地縣級招生辦申報。

(一)烈士子女考生,要出具革命烈士證明書及單位證明。縣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經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二)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要出具縣級以上公證機關親屬關系公證書、考生父(母)親所在工作單位或社區(qū)證明、考生國外親屬的身份證明文件、考生與父(母)親的戶口簿復印件??h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市(州)僑辦審查確認并報送省僑辦,經省僑辦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三)臺灣省籍考生,要出具戶口簿、身份證原件??h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市(州)臺辦審查確認并報送省臺辦,經省臺辦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四)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要出具退役士兵證、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證明(或城鎮(zhèn)退役士兵自謀職業(yè)證)??h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經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五)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要出具退役軍人證、榮譽證書??h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經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六)少數民族考生,要出具本人、父(母)親戶口簿、身份證原件。經縣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會同當地民族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考生及父(母)親的民族成份審查確認報送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經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七)高中應屆畢業(yè)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6名的考生,要出具比賽秩序冊、原始成績單、獲獎證書原件??h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市(州)體育局審查確認并報送省體育局,經省體育局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八)高中應屆畢業(yè)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等八個體育項目之一的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要出具比賽秩序冊、成績冊、獲獎證書、申請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登記)表、運動員等級證書原件。縣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市(州)體育局審查確認并報送省體育局,經省體育局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同時,考生要通過省招生委員會組織測試并被認定達到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

(九)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的考生,要出具參賽名冊、獲獎證書原件??h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經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十)在我省農村連續(xù)居住五年以上具有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戶女孩和二女結扎戶考生,要出具戶口簿、獨生子女證或二女結扎證明??h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縣衛(wèi)生計生局,縣衛(wèi)生計生局審查確認,報送市(州)衛(wèi)生計生部門審查確認并報送省衛(wèi)生計生委,經省衛(wèi)生計生委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十一)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考生,要出具見義勇為獲獎證書、先進事跡材料及單位證明??h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報送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確認,報送市(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確認并報送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經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確認后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十二)同等條件下享受優(yōu)先錄取政策照顧的考生,縣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將考生名單(光盤)報送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經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審查確認后將考生名單(光盤)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六、上報材料要求

(一)各審查單位、中學主要負責人在考生資格審查表上簽字蓋章,并對審查結論負責。

(二)各相關單位要做好考生申報材料的登記、匯總、編號、造冊和存檔工作。復印件材料須注明“原件已審”,并由審查人簽字蓋章。

(三)上報程序要規(guī)范,移交手續(xù)要完善,交接雙方均要簽字確認。

(四)高考報名結束后兩個月內,各市(州)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行業(yè)主管部門要將審查確認的考生名單(含身份證號碼)及光盤、考生資格審查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七、信息公示

(一)公示信息

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班級、高考報名號、加分照顧項目、審查結論。

(二)公示時間及責任單位

1. 公示時間: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 責任單位:考生所在中學,縣(市、區(qū)、特區(qū))、市(州)招生考試機構,省招生考試院分別負責公示。

(三)公示要求

1. 各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學校要明確一名責任人負責公示工作,嚴格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詳實、準確、及時公示考生資格。

2. 對符合加分照顧條件的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試院網站、市(州)教育部門網站公示,考生所在中學、縣(市、區(qū)、特區(qū))招生辦按加分項目、考生班級分類進行公示。

3. 公示期間,要暢通舉報和申訴渠道,設置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投寄地址。

4.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學校要及時將公示時間和網址通知考生,確??忌獣怨拘畔ⅰ?/P>

5. 各級招生監(jiān)察辦對加分照顧考生資格信息公示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將查處情況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

八、違規(guī)違紀處理

(一)考生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加分資格的,在報名階段發(fā)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fā)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fā)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yè)后發(fā)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為不具備加分資格的考生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使其獲得加分資格的,由相關部門作出處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本辦法自2015年全省高考報名時執(zhí)行,原《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政策照顧考生資格審查及公示辦法》( 黔招委〔2011〕4號)同時廢止。

貴州省招生委員會 貴州省教育廳

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貴州省公安廳

貴州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貴州省僑務辦公室

貴州省體育局 貴州省科學技術協會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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