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管理規(guī)則 (2001年修訂稿)
來源:教育部考試中心 閱讀:3059 次 日期:2008-05-30 1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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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是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由教育部考試中心主辦,測試應試者計算機應用知識與能力的等級水平考試。

第二條   舉辦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的目的在于推動計算機知識的普及,促進計算機知識與技術的推廣應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為勞動力市場服務,即為人員擇業(yè)、人才流動提供其計算機應用知識與能力的證明,以便用人部門錄用和考核工作人員有一個統(tǒng)一、客觀、公正的標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是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的主辦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

2、宣傳、推廣、指導并組織實施該考試;

3、指導、管理承辦機構;

4、組織編寫考試大綱和培訓輔導材料;

5、組織命制試題、**,制定評分標準;

6、研制考試必需的計算機軟件;

7、印制和發(fā)送試卷、答題卡等考試資料;

8、確定合格、優(yōu)秀分數線;

9、印制合格證書;

10、組織考務人員培訓;

11、開展考試研究與交流。

第二條  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準,在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設立該考試省級承辦機構。省級承辦機構在教育部考試中心的業(yè)務領導下,負責本?。ㄗ灾螀^(qū)、直轄市)的該項考試,并向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

省級承辦機構一般設在省級教育考試機構。

省級承辦機構主要職責是:

1、根據本《規(guī)則》、《手冊》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全面負責在本?。ㄗ灾螀^(qū)、直轄市)內宣傳、推廣、組織實施考試;

2、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劃、審批、管理、評估、撤消本?。ㄗ灾螀^(qū)、直轄市)的考點,將考點按有關規(guī)定編號并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

3、公布報名時間、地點、報名手續(xù)等,組織考生報名;

4、申報、接收、保管、分發(fā)、回收試卷等,復制上機考試系統(tǒng)軟盤及有關資料,指導、監(jiān)督試卷保密與保管工作;

5、負責考風考紀,統(tǒng)一調配監(jiān)考人員,組織考試巡視、監(jiān)督工作;

6、組織評卷;

7、印制有關材料,填寫并匯總各種報表;

8、組織考務和考試技術人員培訓、考核;

9、負責考試信息管理(包括考生考籍管理);

10、打印、頒發(fā)并管理合格證書;

11、負責考試收費,按時按規(guī)定向教育部考試中心財務處完成財務結算;

12、開展考試科研與交流。

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在省級承辦機構指導下,負責本地區(qū)該項考試的試卷(含上機考試系統(tǒng)盤和有關保密材料)的運送、保密、保管、發(fā)放等工作。受省級承辦機構的委托,承擔考場監(jiān)督、監(jiān)考人員調配與培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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