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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種子管理機構:
根據《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種子檢驗相關行政審批下發(fā)和取消后續(xù)銜接工作的通知》(農辦種〔2014〕31號)、《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第49號)和《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種子檢驗員證定期審查工作的通知》(農辦農〔2008]141號〕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開始受理北京市轄區(qū)內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和定期審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
(一)范圍
本市范圍內農作物種子檢測機構、種子管理機構從事種子質量檢測的人員。
(二)申請條件
1.具有農學、生化或者相近專業(yè)中等專業(yè)技術學校畢業(yè)以上文化水平;
2.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三)申請材料
1.種子檢驗員資格申請表(見附件1),增項人員請在檢驗員證號欄填寫《種子檢驗員證》證書號;
2.學歷證明復印件;
3.受聘檢驗機構出具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年限證明;
4.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證件照3張(其中1張粘在申請表上)。
(四)申請受理
1.申請截止時間為2015年7月10日;
2.擬參加考核人員在截止日期前將紙質申請材料交至北京市種子管理站質量管理科(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太平莊路15號檢驗樓一層,010-62056470);
3.通過資格審查參加考核的人員名單在北京種業(yè)信息網上公示。
(五)考核
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包括專業(yè)知識和操作技能考核,專業(yè)知識考核采用閉卷書面考試,考試合格后參加操作技能考核??己说木唧w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與考核相關通知均在北京市農業(yè)局網站(http://www.bjny.gov.cn/)、北京市種業(yè)信息網(http://www.bjseed.org)進行公布。
(六)培訓
需要進行培訓的人員,填寫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前培訓申請表(見附件2);考核機構視情況開展考核前培訓。
二、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證定期審查
(一)定期審查是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格許可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也是種子檢驗隊伍法制管理的主要手段。要通過定期審查,強化繼續(xù)教育,建立能力保持長效機制,引導種子檢驗員轉變觀念、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分析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
(二)根據《辦法》規(guī)定,《種子檢驗員證》屆滿兩年的,必須按規(guī)定參加定期審查;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參加定期審查的,由發(fā)證機關注銷其種子檢驗員資格。
(三)定期審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審查內容包括檢驗知識更新、檢驗能力保持等情況。
檢驗知識更新審查以接受繼續(xù)教育為主,兩年內累計時間不少于40小時(平均20小時/年)。教育內容為國家有關種子質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guī)、技術標準、種子檢驗新知識和新方法。認定依據包括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農業(yè)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訓證書和受聘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檢驗能力保持審查以種子檢驗員從事種子檢驗的工作量、工作表現為主,兩年內累計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時間扦樣員和田間檢驗員不少于100小時(平均50小時/年)、室內檢驗員不少于600小時(平均300小時/年)。認定依據包括種子檢驗員個人工作總結、檢驗記錄或檢驗報告和受聘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材料。
(四)定期審查由種子檢驗員提出申請,受聘檢驗機構統(tǒng)一申報,原則上每年集中辦理一次,申請受理截止日期為10月15日。受聘檢驗機構在截止日期前將紙質申請材料交至北京市種子管理站質量管理科(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太平莊路15號檢驗樓一層,010-62056470)。
(五)申請定期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種子檢驗員證定期審查申請表(見附件3);
2.種子檢驗員從事種子檢驗工作的總結;
3.接受繼續(xù)教育的證書或證明文件;
4.受聘檢驗機構出具的工作情況證明;
5.其他相關材料。
(六)因掛職鍛煉、脫產進修學習、長期病假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參加定期審查的,由受聘檢驗機構出具證明,報北京市農業(yè)局審核確認后,可以延期申請定期審查。延期審查接受繼續(xù)教育、從事檢驗工作的時間要求按第三條確定的年平均標準與實際工作時間(年)進行核算。延期時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七)因接受繼續(xù)教育、從事檢驗工作的時間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而審查未通過的,允許保留資格一年。種子檢驗員可以在次年再次申請審查。再次審查接受繼續(xù)教育、從事檢驗工作的時間要求按第三條確定的年平均標準的三倍核算。再次審查申請只能提起一次。
(八)審查未通過且次年未提出審查申請或者再次審查未通過的,注銷資格,受聘檢驗機構收回《種子檢驗員證》。
(九)種子檢驗員不同年份取得不同類別的,在進行審查時,未滿兩年的類別按第三條規(guī)定的年平均標準進行審查,不足一年的留待下次審查。
(十)持證種子檢驗員有《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四)和(五)項所列情形的,受聘檢驗機構應當在申報定期審查時一并報告發(fā)證機關,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注銷資格后收回《種子檢驗員證》。
三、其他
與考核、定期審查相關通知均在北京市農業(yè)局網站(http://www.bjny.gov.cn/)、北京市種業(yè)信息網(http://www.bjseed.org)進行公布。
北京市農業(yè)局
2015年4月2日
附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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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doc》來源于北京市農業(yè)局網,最近更新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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