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管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diǎn):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簽訂時(shí)間:_________
第一條 保管物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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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物名稱 │ 性質(zhì) │ 數(shù)量 │ 價(jià)植 │ 瑕疵 │ 保管費(fè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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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jì)人民幣金額(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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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保管場所:_________。
第三條 保管方法:_________。
第四條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五條 保管物中(是/否)有貨幣、有價(jià)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具體如下:_________。
第六條 保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七條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shí),保管人應(yīng)當(dāng)驗(yàn)收,并給付保管憑證。
第八條 寄存人(是/否)允許保管人將保管物轉(zhuǎn)交他人保管。
第九條 寄存人(是/否)允許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許保管人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條 保管費(fèi)的支付方式與時(shí)間:_________。
第十一條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fèi)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條 保管期限屆滿,保管人應(yīng)當(dāng)將保管物及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十三條 保管人違約責(zé)任:_________。
寄存人違約責(zé)任:_________ 。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xiàng)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dāng)事人協(xié)商解決或申請調(diào)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_________)時(shí)成立。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xiàng):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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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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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 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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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章): 住所:
│ 寄存人(章):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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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身份證號: │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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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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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傳真:
│ 電話: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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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帳號:
│ 開戶銀行:
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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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號:
郵政編碼: │ 稅號: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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